摘要
我国当前的理论和实务中,存在难以去除的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即将犯罪的本质定位为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因而即便行为永远不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也必须定罪处罚,结果因素无关紧要。这种主观归罪的逻辑生成于中国儒家法律传统之中,因而根深蒂固:"以礼入刑"导致刑法适用的伦理化倾向,与主观主义息息相通;"明刑弼教"使得刑罚成为人性教化的重要手段,刑法更加关注主观方面的改造。因此,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去主观主义"应当强化人权保障,改造刑法主观主义背后的社会统治思想,促进中国刑法的去伦理化。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