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一种证据种类。在刑事诉讼领域,证人的义务导致"发现真实"与"证人基本权利"存在冲突,为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权利作为缓冲。但司法实务中,刑事诉讼程序为求发现真实而牺牲了证人的基本权利。在提倡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为了国家目的而牺牲公民权利已甚为少见,然而在刑事程序中,证人的地位仍未受到重视。因此,应检视我国实务对于证人的运作,以修正或增订刑事诉讼法中证人权利义务规范的方式,重新建构证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104-10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