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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满18岁后可变更一次民族成份 由国家民委、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处
《现代苏州》
2015年第19期11-11,共1页
Modern Suzhou
关键词
民族成份
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
公安部
民委
国家
分类号
D62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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