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的任务,其中社会治理创新是其主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既承担着法治职责,也承担着政治职责和社会责任,故社会治理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参与。然而,检察机关只有按照《决定》的精神和要旨,选择正确的向度和维度,才能保证其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既不出位、也不缺位。这个向度,就是法治;这个维度,就是检察职权。
出处
《西部学刊》
2015年第6期66-70,共5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