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愿的遵守在宋代已成为契约法的重要内容,与宋之前重"和同"的形式相比,宋代更注重契约订立时主体的内心真实意愿,体现了宋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发达。该制度的实行促进了契约效力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对于保障契约双方权利、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传统诚信观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民户生活的困境与需求、申严赏罚的官吏考课制以及官僚体制的制约,使该法的实施具有不完全性和不彻底性。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5-122,共8页
基金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的审计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4BZS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