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征收范围包括粮食作物收入和薯类作物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农业税是国家有计划集中广大农民为社会创造一部分纯收入的必要形式。通过征收农业税,可以调节农民内部的分配关系,掌握必要的粮食、棉花等重要战略物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和改革积累资金。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对于那些主导产业为农业的乡镇来说,取消农业税后导致乡镇财政拮据、债务沉重、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减弱。文章结合实际,对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出现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第13期84-85,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