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受贿罪办理的司法实务中,退交收受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种行为如何认定及处理却认识不一。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只能限定于不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受贿故意,客观上存在合理的阻却事由并存在实际的退交行为。在对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的司法认定上要注重对阻却事由真实性、合理性与及时性的审查。只要行为人在阻却事由消除后,将财物及时退还请托人或上交有关部门,就应认定为及时退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27-29,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