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业已公布的10批52个指导性案例中,有4个公司纠纷案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赋予指导性案例不同的效力,前者倾向于拘束力,后者局限于说服力,学界对之亦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制度差异和理论分歧势必影响到公司纠纷的审判实践,恐难以实现统一司法之初衷。通过检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内在缺陷,比较两大法系判例的不同地位和性质,以及判例法本身所具有的拘束力和说服力之属性,顺应公司法转向任意性立法的全球趋势,将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于说服力而无拘束力,似乎更为妥当。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4-63,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江苏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重点项目(11FXA0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4FFX0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