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参与不应仅是抽象的概念逻辑臆造,更应是对食品安全监管困境探究、试错之后的现实创新存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兼具社会性和保障性两大属性,消费者参与既可体现为一种理想类型、制度设计抑或正义衡平手段而成为实现社会性的先决条件,也可体现为一种现实需求、可行途径而成为实现保障性的必然选择。故而社会性决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消费者参与,保障性决定消费者需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这两类属性共同决定了消费者参与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应有之义。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实证研究"(SWU120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