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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逻辑诠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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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参与不应仅是抽象的概念逻辑臆造,更应是对食品安全监管困境探究、试错之后的现实创新存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兼具社会性和保障性两大属性,消费者参与既可体现为一种理想类型、制度设计抑或正义衡平手段而成为实现社会性的先决条件,也可体现为一种现实需求、可行途径而成为实现保障性的必然选择。故而社会性决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消费者参与,保障性决定消费者需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这两类属性共同决定了消费者参与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应有之义。
作者 赵谦 周健华
机构地区 西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实证研究"(SWU120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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