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临时仲裁制度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早的组织形式,它和机构仲裁有着显著的区别。虽然临时仲裁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仲裁形式,但是在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仍旧有很强的生命力。随着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及WTO,在与世界各国贸易不断扩大的同时,贸易摩擦也时常发生。为了更快捷、更有效率地解决这些争端,发展我国仲裁业,实现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的社会效益,设立涉外临时仲裁制度显得非常必要。此外,在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理论与司法实践日益成熟的条件下,这一制度的构建也是可行的。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116-11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