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立法对制度规定本身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即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其二是由于立法规定对相关制度设计得不清晰或没有规定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问题,即制度规定的不清晰之处。而制度规定的不清晰之处是一种将要发生的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一项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必然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制度障碍而裹足不前,也不能因为某些缺点的存在就因噎废食,而应将实践中创新的方法,逐步纳入国家的司法解释中,以此丰富和完善监视居住制度。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5年第1期70-75,共6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