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浙江省日前制定并发布《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市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的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防治的现场监管。矿山所在行政区域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监测和环境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出处
《西部资源》
2015年第1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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