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法讲理、充分论证"应是法官做出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法官司法论证义务在论证事项、论证方式和论证标准三个层次上都应有原则性的要求。要有效落实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义务、切实提升司法论证质量,尽管离不开外部适当的强制和压力,但更主要的还在于从革新法科教育着手强化"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的法官职业意识、培养进行有效司法论证的论证技能。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9-107,共9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司法的社会建设功能研究>(批准号:12CFX009)
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失衡社会的纠纷类型及其诉讼模式研究>(批准号:14LZUJBWZY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