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庚子事变后的"惩凶"问题处理中,为了规避近代国际法中的"邦国惩罪由其自身"原则,联军积极援引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确立了"依靠中国当局"和"尊重当地法律"的两大原则,或直接设置法庭,或通过与地方当局合作,以惩办其占领区内的涉事中国官民;在未占领地区,他们利用"反人道"、"反文明"等自然法罪名定罪,通过清政府之国内法来加强其合法性,并假由清政府之手来实现对涉事官民的惩处。实质上,列强之行为只是以国际法原则之名行压制清廷之实,其对中国法律的"尊重"和"援引"不过是一种技术性的利用。相比之下,清政府所能引用的国际法词汇非常泛化,对公使团的抗议也绵若无力,坠入"势不如人理亦亏"的双输境地。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38-146,共9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