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常委会监督和上级政府监督均存在诸多弊端,引入司法监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行政法治目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是法院、检察院共同构成的平权复合型的司法制度,司法监督必然包括司法审查监督和检察法律监督,应该从司法审查监督和检察法律监督两个维度建构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模式。法院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后,应当对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和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强有力的法律后果。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5年第3期61-66,共6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