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性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性请求以及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审判机关宣告相关的诉讼行为无效、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辩护权引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实施程序性辩护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权却因缺乏具体程序制度保障而难以行使。为改善这一现状,应当细化程序性规定,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程序性辩护权之顺利实施;建立基本的讯问沉默权制度,配合侦查阶段律师行使程序性辩护权;针对程序性违法,制定程序性制裁制度。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5年第3期67-72,共6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