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责任需要客观行为是传统刑法的基本立场。传统观点对行为要件的坚持,旨在区分道德责任和刑事责任。然坚持行为要件,是不能区分刑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因为在行为道德主义语境下,道德责任的施加也应具有行为。同时,反思行为要件概念、行为要件本质和行为要件地位,在持有型犯罪、不作为犯罪、身份犯、思想活动犯罪、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施加实质是缺乏行为要件的,甚至在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施加是为了惩罚行为人的主观而不是行为。而无论对作为犯罪、持有型犯罪、不作为犯罪、身份犯、思想活动犯罪、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的惩罚,其本质都要求行为人对事态的发生具有控制性。即使是支持客观行为的学者,其本质也是在支持控制要件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因此,"控制要件"应取代"行为要件",成为该当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必要条件。控制要加替代行为要件,不仅能化解行为要件在持有型犯罪、不作为犯罪、身份犯、思想活动犯罪、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遭遇的困境,并且能解决替代责任、药物或酒精成瘾、状态犯和思想犯罪等各种问题。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35,共33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