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识性的民主立法可以强化公众在立法中的利益表达,化解权力结构的刚性,扩大法律的可接受性,因此它也是生成立法正当性的重要途径。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实践,立法推动者高度重视直接来源于大众的民意支持,并以此作为立法正当性的重要支撑,却对由更高层次的民意代表机构制定法律是更为坚实的证成合法性的框架基础有所忽视。经验材料由此呈现出"一种民主观念,两种共识实践及效果"的现象,这给我们提供了观察和审视立法者的某种政治考量策略的管道。在现代政治体制下,大众的直接共识作为补充性的制度安排,虽然可以赋予立法活动一定的正当性,但正当立法程序才是立法正当性的最基础来源。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6-47,共1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