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规定,旅客运输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其成立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合理限度却只做出了抽象规定。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成立必须以合理限度为根本适用准则,从义务内容、认定标准、义务主体等多个方面设定量化标准评价义务的合理限度。在责任承担上,则应遵循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客观化的前提下认定赔偿责任。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68-172,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铁路局重点课题"制定铁路运输条例立法研究"(KF201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