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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集体跳槽”,并非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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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我们10个人是同时入职到一家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组成开发小组的。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均有竟业限制条款,明确我们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二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和从事同类业务。
作者 小保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5年第6期4-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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