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法院审查认定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可以通过探究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变通征明对象等方法,合理分配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果被告能够说明其不具有制作或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关职责;或者被告自认其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即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被告能提供其已尽合理搜索义务却仍不能收集到涉案政府信息的证据,对原告的质疑能作出合理说明,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存在的;或者被告由于缺乏完备政府信息登记制度而无法提供其已尽合理搜索义务却仍不能收集到涉案政府信息的证据,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已制作或获取并保存涉案政府信息的任何相关线索,或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相关线索进行调查后仍不能发现涉案政府信息存在的,法院经审查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后可判定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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