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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公开案的答复应作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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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的申请,书面答复不予公开,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对答复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认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并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应仅从形式上认定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即可视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答复内容不服应另行提起诉讼。
作者 周一言 张玲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7-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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