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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找到尸体的死刑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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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杀害被绑架人”,既包括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未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在内。但在对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具体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那些杀害被绑架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对于那些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后果也并非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那些停止在杀人预备及中止阶段的案件,则需要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给予更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作者 聂昭伟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15-1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高铭喧,马克吕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页.
  • 2聂洪勇.“如何理解刑法239条绑架罪中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含义—王某绑架案”,载谢望原,赫兴旺主编.《中国刑法案例评论》(第l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页.
  •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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