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减损规则限制了守约方对救济权的选择,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主张可能不被支持,且特定情况下,减损规则还要求守约方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租赁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基于此类合同的特性,当客观上合同履行丧失价值时,出租人作为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以收回对租赁物的控制应在减损措施之列。若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认定可避免损失时,法院应考虑守约方等待履行的合理期间及替代交易成本的扣除两个因素。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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