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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违约责任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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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租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合同的行为又构成合同违约责任时,承租人能否只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添附物残值赔偿,出租人是否以现实添附物残值价值赔偿承租人?是否需要考虑该装饰装修为次承租人添附的情况?
作者 陈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49-53,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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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李国光主编.《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论合同有效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 3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7页.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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