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其署名人应当是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设计要点或关键技术特征,体现着该发明创造与已有成果的技术差别;所谓创造性贡献,是指创新性的智力劳动。据此而言,只有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创造出与已有成果的技术差别作出了创新}生劳动的人,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并依法享有该项发明创造的署名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65-6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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