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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应与产品制造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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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已经认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被控产品上既标注有商品制造者名称,同时又标注有注册商标,但注册商标权利人系搭便车,实际上是空壳公司,对涉及的诉讼不应诉也不答辩。即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与商品制造者不是同一法人主体,但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与产品的制造者存在同一投资股东的情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应当与该产品的制造者共同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作者 黄从珍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72-75,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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