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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用名称抗辩的类型化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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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通用名称抗辩应当被作为一种类型化抗辨对待。人民法院对该类抗辩进行审查时,应遵循被动审查、有限释明和民事审判尊重行政授权效力的原则。在审查程序上,应按照先确定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具有商标性使用特征,再分辨其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还是近似。
作者 李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76-7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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