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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为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一并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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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中,担保人为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当然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若担保人同时为当事人之间的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务一并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债务时,亦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作者 张立富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0期85-86,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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