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由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社会监督三方面构成。政府监管有三个层次,一是联邦政府层级的监管,二是州政府层级的监管,三是地方政府层级的监管。慈善组织的董事会负有监督职能,强调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监督包括第三方组织监督、捐赠者和受益者监督、大众传媒监督。借鉴美国慈善事业监管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整体性监管体制,一是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系,二是提升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水平,三是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四是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社会监督有机统一。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9-33,共5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84000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2014M550117)
山东省慈善总会2013年慈善理论研究课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