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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存在异议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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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对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的结果。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则依法终止。重整程序终止后,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如果存在异议,是否可以寻求某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具体救济呢?目前,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这不禁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作者 严静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19-21,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

  • 1张世君.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基于利益平衡的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 2潘刚.透视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破产:全球命题之企业拯救[N].新闻晨报,2002-12-10(1).

共引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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