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对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的结果。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则依法终止。重整程序终止后,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如果存在异议,是否可以寻求某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具体救济呢?目前,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这不禁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19-21,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