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浪潮下新兴产物,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市场准入缺失以及投资者利益保障不利等诸多法律风险。《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确了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将股权众筹定性为非公开发行,并制定了配套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合格投资者范围。但是,出于对新生事物的警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手段和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正式文本发布前予以修正。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