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执法办案的质量。本文主要针对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案卷评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汇总,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一、执法主体错误
执法主体错误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非常普遍,其中尤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混淆居多。例如:《动物防疫法》中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动物诊疗机构的执法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但是在基层还存在着少数动物诊疗的执法工作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动物防疫档案、畜禽标识、兽药等案件的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应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执法。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存在,在执法案卷制作过程中往往忽略真正的执法主体,导致执法主体错误,以至于案件无效。
出处
《中国畜牧业》
2015年第13期69-70,共2页
China Anim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