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承担了特定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成为一种由行政机关主导分配的福利品。然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实现均等化,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剥离福利性而恢复原有的财产属性与商品属性。未来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市场规则有偿设立,以达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我国农村,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归属、有偿出让收益的使用与分配制度,不会损害农民的权益。
出处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28-32,共5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uzhou:Social Science
基金
2014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240041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