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省级司法主体中,掌握地方最高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督抚大员和作为一省刑名总汇的按察使至关重要。职位的不同,决定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按察使常常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就事论事的刑名技术色彩,督抚则更多基于地方行政大局以至君臣关系的考量通盘筹划,对具体的刑名司法问题大而化之,甚至偶有否决按察使刑名建议的情形发生。两者之间的差异化行为特征,不仅反映了近代修律改制之前司法原本就是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提醒现代研究者跳出"就司法论司法"的狭隘范畴,还原更为深刻、鲜活的历史场景与人物关系。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22-127,共6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前期省级司法职能与地方行政、君臣关系互动研究”(13CZS02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清代省级司法与地方行政、君臣关系互动研究”(2014M56198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年重大项目“清前期地方行政与吏治研究”(07JJD7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