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后中止实施是2000年《立法法》公布实施以来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类型。这种类型不同于以往的立法委任类型,体现在2006年至2015年间的六个授权立法决定之中,并最终为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所确认。其可以分为法律全部中止实施和法律部分中止实施两种形态。从历史来看,其起源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同时,这种类型的合法性面临质疑。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立法技术上进行调整,采用立法变通的授权形式。这样,才能使相应决定合法化。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55-63,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江苏高校2011计划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