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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刑的立法路线图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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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废除9个死刑罪名,在立法讨论中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死刑废除的立法进程。应该说,废除死刑罪名是一个逐渐推进的法律发展进程,在这当中,死刑的立法限制和死刑的司法限制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应该相向而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二是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三是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首先应当考虑废除备而不用和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减少废除死刑对社会带来的震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司法逐渐减少死刑适用的基础上,开始废除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因此,在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渐废除死刑罪名的时候,应当具有前瞻性,不是每次都是单独地提出拟废除的死刑罪名,而是列出一张逐步废除死刑的罪名清单,并排出废除死刑的批次,供社会讨论。
作者 陈兴良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71-79,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274页,第273.
  • 2陈丽平:《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认真研究减少死刑罪名原则走私核材料罪等不应取消死刑》,《法制日报》2014年12月17日.
  • 3高艳东.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J].中外法学,2012,24(2):411-439. 被引量:99
  • 4[法]威廉姆.夏巴斯:《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赵海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二级参考文献1

同被引文献353

引证文献26

二级引证文献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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