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废除9个死刑罪名,在立法讨论中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死刑废除的立法进程。应该说,废除死刑罪名是一个逐渐推进的法律发展进程,在这当中,死刑的立法限制和死刑的司法限制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应该相向而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二是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三是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首先应当考虑废除备而不用和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减少废除死刑对社会带来的震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司法逐渐减少死刑适用的基础上,开始废除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因此,在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渐废除死刑罪名的时候,应当具有前瞻性,不是每次都是单独地提出拟废除的死刑罪名,而是列出一张逐步废除死刑的罪名清单,并排出废除死刑的批次,供社会讨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71-79,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