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待传统因素的理性态度要求实现"世界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和"阶段性和连续性的有机统一"。为此,法制现代化需要在传统法制、中原汉族习惯、少数民族习惯等三个层面对传统因素进行扬弃;而这三个层面的任务分别在清末法制改革、民国立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相继展开。法制现代化阶段性的三个步骤与民族性的三个层次之间的暗合是中国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内在规律的外部表征。但传统因素在整体上遭受冷遇使法制现代化的民族性体现不足,从而导致国家法与民族习惯之间关系紧张。这个难题需要知识界和实务界以更多耐心对传统因素进行消化和吸收,将其有益因素汲取到法律体系中以弥合国家法律与民族习惯之间的裂隙。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12-17,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项目"习惯法的现代性命运"(资助编号:2013M53157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