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逐利的特性促使某些公司利用国内法有关规定来规避国籍制度中对公司进行规制的漏洞,使得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和行为得不到有利的保护。目前我国公司国籍制度与我国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之间的矛盾,使得一些外资公司变换身份,包装成"国内公司",例如2008年汇源公司、2009施恩奶粉案。负面清单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最初保护我国核心以及重要领域产业的目的无法实现。如何使负面清单充分发挥作用,是对自贸区的挑战,也是使自贸区迅速发展、实现投资自由化、全球化的保障。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98-100,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