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价格投诉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身份证明的具体内容,消费者提供自身的律师证、机动车驾驶证、注册会计师证等证件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价格投诉对身份证明的要求不一致,发生了消费者申请公开身份证明具体内容案件。为此,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价格投诉身份证明内容的通告》。笔者认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价格投诉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具体身份类别,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作为身份证明。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5年第4期52-52,共1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