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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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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18次(2014年9月1日)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自治区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方案》。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3]29号)要求,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在2015年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地表水0.2元/方,地下水0.5元/方(新疆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标准为地表水0.004元/方,地下水0.041元/方)。
出处 《新疆财会》 2015年第3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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