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同时向社会公示:如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将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也要求个体工商户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上年年度报告。本文结合丰台分局开展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工作情况,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年报工作进行探讨。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5年第5期39-40,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