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在于平抑线性诉讼结构中的侦查中心主义;遏制庭审中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判案方式,强化直接言词原则;强调裁判在诉讼终端的既定力和权威性。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审关系中,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能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性规范也并未改变,但是审判对于起诉可以从证据排除规则、诉讼行为无效理论入手进行制约。在新的诉讼改革下,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遵守证据裁判规则、庭审诉讼规则,严把证据关,培训诘问、质证技能,积极应对程序性辩护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9-24,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