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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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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倡导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应当彻底宣告无罪,而不是秉着疑罪从轻的“潜规则”。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是很有必要坚持这个原则,即对于单个人犯罪或者只存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坚决宣告无罪。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绝不能按照疑罪从轻作出“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但需要明确的是,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对象是定罪事实存疑的案件,即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坚决宣告无罪。
作者 熊红文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39-4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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