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迫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而存在;大陆法系将其作为一种责任的阻却事由;英美法系将其作为独立辩护的一种理由。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之中与被迫行为最为相近则是胁从犯理论,虽然二者并不相同,但胁从犯理论的本质在于受到胁迫而作出的被迫行为,也是我国研究被迫行为的主体之所在。对被迫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剖析紧急避险理论之中不得已行为的内涵及其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的主要异同,在准确区分个中含义的基础之上试图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出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43-44,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