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未成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近些年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这些案件呈现侵犯未成年人主体非特定性,以及监护人责任的缺失和滥用等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危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由检察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对侵犯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利益、对监护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的监护权剥夺等案件提起公诉,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对提升我国未成年保护水平。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8期95-96,9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