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背景 田某于2012年1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16日,田某因患肾炎住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病假,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发放了病假工资。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田某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作出与田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送达田某。田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继续履行,驳回了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出处
《中国卫生人才》
2015年第7期39-40,共2页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