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纠纷解决机制的成熟和完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最高人民法院从2004年起牵头开展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尝试。本文回顾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推进的10年历程,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发展了关于法院的"规则之治"和"化解纠纷"功能的司法理论。未来在"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保障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新三步战略的整体部署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6个新要求,最终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12,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