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约定分期交付定金后,应付定金方仅依约为部分交付而拒付剩余部分时,法院就如何适用定金罚则产生了返还所收定金、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三种意见。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是以解释法律为基础的部分有效论,返还所收定金是以利益衡量为基础的全部无效论,但两种理论下的三种结果均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担保法》关于定金契约的要物性要求是造成此司法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以此为基础演绎出的定金契约效力之有效、无效和部分有效的认定结果均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悖论实属必然。故建议在将来中国民法典中,定金契约应当作诺成性制度设计。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95-99,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13CFX07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