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犯罪的法益形式上是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制度,实质上是公众的健康;运输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中常见的伴随行为被单独定罪,盖因于其事实上将毒品置于流通领域而间接造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认定时应当特别注意其与第347条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在毒品犯罪"产业链"中仅承担"运输"职责的行为,鉴于运输毒品罪严苛的法定刑配置,在认定时需要谨慎对待,严格依照各类犯罪本质予以区分,防止认定上的偏差所导致的处罚不当。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5-140,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